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吳權宇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靜如、林承胤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2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張靜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67,658元及自民國9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承胤應給付原告2,367,658元及自9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原告聲明㈠、㈡所請求給付之金額及所附帶請求之起訴前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合計為15,083,47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83,473元,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63,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