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蔡雅惠
- 當事人陳耀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陳耀民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萬1552元【即①系爭房屋114年課稅現值134萬5100元,加上 ②請求租金及違約金62萬元,加上③起訴前(113年12月至114年8 月18日,8月又18日)以每月8萬元計算不當得利損害金68萬6452元(計算式:(8萬元×8月+8萬元×18/31日)=68萬6452元(元以 下4捨5入),合計265萬1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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