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6號
-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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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蜀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慶隆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9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第一審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就前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應依前案訴訟程序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按第一審審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5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