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方建中
- 原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中 送達代收人 蘇小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雪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調解時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754,549.59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日(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起訴,視為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1美元以新臺幣30.17元賣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104,761元【計算式:2,754,549.59美元×30.17(匯率)=新臺幣83,104,76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86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8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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