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4號
- 原告
-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建中
- 送達代收人
- 蘇小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雪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調解時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754,549.59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日(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起訴,視為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1美元以新臺幣30.17元賣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104,761元【計算式:2,754,549.59美元×30.17(匯率)=新臺幣83,104,76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8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