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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陳世旻

  • 原告
    梁萌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梁萌茹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梁家瑞、廣吉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萬5788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萬8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 面積 (㎡) 114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元/㎡) 被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48.00 25,900 1/2 48259001/2= 621600 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1,006.00 25,900 1/1 1006259001 =00000000 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59.00 25,900 1/8 59259001/8= 191013 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58.00 25,900 1/8 58259001/8= 187775 合計 27,055,788元 備註: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於111.05.04併入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該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以合 併後之土地現值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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