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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8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經典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書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雯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依上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刪除截至目前所發布之一切不實言論,並不得再散布相關內容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内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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