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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義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代 理 人 林義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東芫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15號),聲請人起訴時併聲請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惟未繳納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之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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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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