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號
- 原 告
- 松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樺
- 訴訟代理人
- 蔡陸弟律師
- 被 告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蓮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3,144,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原告僅繳納32,185元,尚不足6,1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