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薇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亨徠興業有限公司、蔡宛蓉、蔡長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宛蓉 被 告 蔡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 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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