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仁
- 被告
-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宛蓉
- 被告
- 蔡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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