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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陳薇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亨徠興業有限公司蔡宛蓉蔡長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宛蓉 被 告 蔡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 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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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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