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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郁婷

上訴人
即被告
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榮霙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守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月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請求廢棄改判,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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