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王鍾湄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施俊清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姸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許家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泰佑 被 告 華姸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俊清 被 告 許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33,81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1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華姸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華姸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4日邀同被告施俊清、許家瑜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並負 連帶清償之責。 ㈡被告華姸公司於同年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14年6月9日止,利息以原告之臺北金融 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計週年利率2.00367%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華姸公司於114年6月9日到期未依約清償,違約當時TAIBOR利率為1.678%,被告尚積欠本金3,433,812元、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及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9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蘇冠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