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6號
- 原 告
-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至誠
- 被 告
- 市政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一帆 住○○市○○區○○○街000號十三樓 之0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7,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