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惠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2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