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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丁婉容

  • 原告
    林浚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林浚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X平台帳號@gracya_leejia使用者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甲○○○○○○○○○○○○○ 」,而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聲請本院向XCorp.查明上開帳號使用者於發言時之IP位址與登入資訊,以利追查其真實姓名與住居所後進一步補正起訴資料等語,惟原告聲請本院函查之資料屬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始能調取之資料,本件為民事事件,本院並無調取之權限;至原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346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函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被告使用ID之使用者資料,然前開條文為關於書證之規定,與原告應於起訴時特定其起訴之對象即被告之義務無關,故被告其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自應由原告負責查清表明,爰依前揭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以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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