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
- 原告
- 簡肇儀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凱律師
- 被告
- 鄭樺瞳
- 被告
-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韻秋
- 訴訟代理人
- 蕭淳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13號被告鄭樺瞳涉嫌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樺瞳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尚查無案號),該案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