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王淑惠
- 當事人簡肇儀、鄭樺瞳、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簡肇儀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鄭樺瞳 被 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訴訟代理人 蕭淳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樺瞳所涉竊盜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25號 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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