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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9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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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除被告方顧鈞外,僅記載另2名被告為「翁**」,並無足資特定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依上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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