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1號
- 原告
- 花園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儀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人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旻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昱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澂律師
- 被告
- 鄭仔寮花園夜市市場管理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隆
- 訴訟代理人
-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撤回,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