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05號
- 原告
- 張惠雯
- 被告
- 思創奇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0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