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李姝蒓
- 當事人施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05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仁、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 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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