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
- 原告
-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舜日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士睿律師
- 被告
- 鄭旭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萬3,562元(含本金70萬元+所請求前揭金額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6日之利息3萬3,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原告前繳9,30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