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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符曉豪
原告
謝婉欣
原告
林雨聖
原告
林盛霖
原告
呂士宏
原告
朱明宏
原告
林佳潔
原告
張博勛
原告
劉彥佑
原告
劉玫君
原告
蘇嬿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告
力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灝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尤英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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