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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 原告
    柯學家
  • 被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告 柯學家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異議視為起訴(此異議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於被告莊智賢),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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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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