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莊智賢
- 原告柯學家
- 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告 柯學家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異議視為起訴(此異議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於被告莊智賢),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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