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被告
- 楊子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943元(含原告主張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
二、原告於應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