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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柯雅惠

  • 原告
    葉國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6號 原 告 葉國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26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費用500元,尚需補繳3萬3526元(計算式:3萬402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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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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