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莊富智、張睿瀚
- 當事人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告起訴 狀記載「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有誤,應為「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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