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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富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或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添進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11之遺產,然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記載黃添進尚有其他遺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是否對黃添進所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11外之遺產為分割,如否,請陳報之;如是,請提出增列後之起訴狀到院(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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