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美博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東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45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
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574,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6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