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彰之全體繼承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第1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吳國彰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吳國彰之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倘全體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應依更正後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起訴狀、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之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座落地段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 79.05 1分之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