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江宏祥、鄭佳和
- 原告達瞬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 告 達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祥 被 告 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7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1,27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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