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重訴
字第10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31,34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重訴
字第10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31,34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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