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陳郁婷
- 法定代理人方建中
- 原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009元(含請求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62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16,12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石秉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