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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被告
亨信紙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長育
被告
蔡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8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68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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