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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
    張明暄

  • 當事人
    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暄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7,9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7,62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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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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