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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郁棣施介元陳永佳

原告
昕盟綠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興
被告
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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