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黃國

  • 原告
    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呂芷誼律師 複代理人 施嘉瑀律師 被 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 00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金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華 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簽訂太陽光電系統工程統包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金華公司於原告所承租之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設置太陽能光電發 電系統(下稱系爭工程)。為使系爭工程順利商轉,原告、金華公司、被告三方於113年9月27日簽訂擔保物責任協議書( 下稱系爭協議),約定原告同意金華公司授權被告為完成系 爭工程,由被告出名擔任向政府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人與農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之建築執照之起造人,並由被告擔任坐落系爭土地上之農業設施即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 下稱系爭建物)之登記名義人,兩造間成立借名登記關係。 於系爭工程完工順利商轉後,系爭協議目的已達,已無借名之必要,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民法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移轉登 記為原告所有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太陽光電系統工程統包契約書、系爭協議書、系爭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系爭工程相關發票及匯款憑證為證(見補字卷第35頁至第149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 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即為借名契約。在現行法下,借名契約乃無名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約,自無不可,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應先依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未約定者,則以補充解釋之方法定之;借名登記契約,係著重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之無名契約,登記名義人亦有為真正所有權人處理事務之本旨,其性質與委任關係相似,應參考民法關於委任關係終止、消滅之相關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系爭建物係原告出資興建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已如前述,原告自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被告時,發生終止之法律效果,被告受登記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法律權源既已不存在,惟被告仍受有登記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予原告。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移 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得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以適於執行者為限。復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既明定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故命被告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判決,須自判決確定時方視為已為意思表示,而不得宣告假執行。從而,本件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鈞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