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于蕊嘉
- 被告
-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逢隆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王逢輝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劉王素梅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王梅馨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黃美麗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6 月24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4年7月31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213至2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