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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即參加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謝丁強與被告莊黃麗香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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