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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告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
被告
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6,262元(含本金64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46,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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