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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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