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黃舉鈞即黃銘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7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2ND0455800-9~82ND0455803-4 4 4000 002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2ND0510154-1~82ND0510156-5 3 3000 003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D0565003-4~83ND0565004-6 2 2000 004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D0612717-0~83ND0612718-2 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