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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王獻楠

  • 當事人
    大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大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訴訟代理人 周筱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上午3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行 大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5日 88,486元 5801000 2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行 大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0日 88,486元 58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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