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邱芷柔
- 代理人
- 邱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
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60158-7--92ND0060171-0 14 14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1993-7 1 1000 00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5394-7 1 1000 00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528-0 1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