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陳品
- 訴訟代理人
- 吳宥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79-ND-43052-4 1 1000 2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0364-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