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韋至修
- 代理人
- 韋怡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刊登該裁
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
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1450-5 1 300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6242-9 1 144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13282-4 1 44 00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25653-0 1 94 00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37580-0 1 152 006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60873-0 1 181 007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83308-2 1 318 008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10783-6 1 172 009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36330-2 1 182 010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160674-3 1 377 01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182751-5 1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