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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岳洲

聲請人
林秉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D-9828-0 1 1000 00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618-8 1 250 003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1482-8 1 187 004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18-4 1 125 005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2973-1 1 234 006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83-1 1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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