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周先景
- 送達代收人
- 李宛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2112 1 1000 02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2113 1 1000 03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2471 1 1000 04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2807 1 1000 05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3648 1 1000 06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515 1 310 07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664 1 334 08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862 1 401 09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1060 1 882 10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1339 1 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