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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 當事人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訴訟代理人 卓汶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列之支票卻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安捷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南科樹谷分行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15日 186,743元 IN4584364 002 佳儀數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6月5日 900,000元 NN0394871 003 安捷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南科樹谷分行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8月8日 120,000元 CN9545676 004 安捷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南科樹谷分行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8月8日 186,743元 CN954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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