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陳克任
- 原告友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友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 支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7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來發即億發內衣企業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 友豐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12月15日 101,300元 CS655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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