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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友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
    支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
    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4年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
    7月7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來發即億發內衣企業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 友豐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12月15日 101,300元 CS655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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