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70397-3 1 80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96410-7 1 64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17026-9 1 69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331965-8 1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