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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丁婉容

聲請人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代理人
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70397-3 1 80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96410-7 1 64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17026-9 1 69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331965-8 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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